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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款被网上黑客窃走 |
| 来源:网络 时间:200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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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比较多地报道一些犯罪分子以网上银行添加账户的方式窃取钱财的案例。人们把那些入侵他人计算机进行违法勾当的人称之为“黑客”。原以为这是发生在外地而且与钦州关系不大甚至无关的事情,这次却发生在我们身边……
万元不翼而飞
2005年6月,钦州某公司职工郑某将其身份证交给其公司到钦州某银行申请办理一本代发工资卡折合一的账户。2005年11月10日郑某账户存款余额为6022.74元,后其所在单位又拨付工资8239元进入该账户,合计人民币14261.74元。然而,2005年12月15日,郑某到钦州某银行处取款时,发现其账户上的余额仅为11.74元。这是怎么回事?郑某当时便惊呆了。后经多方查询,始觉账上钱款被转移系网上犯罪分子所为。2005年11月11日,在该行北海支行营业厅,有人利用伪造原告的假身份证办理了与原告同名的账户,并将该账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随后,该犯罪分子即以网上银行添加账户的方式,分两次将郑某在被告处设立的账号(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转走原告存款5000元,1000元,年底,该犯罪分子又以相同的手段从原告的存折上转走8220元、30元。2006年9月26日,急火攻心的原告郑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钦州某银行告上了法庭。
过错全在原告本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其身份证交给钦州某公司,委托其到被告处设立了代发工资账户,原被告双方的存款关系已依法成立。依法被告有义务承担保证原告存款安全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给原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即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转交了《温馨提示》一份,建议原告应及时修改原始密码,以防发生存款丢失,但是原告置被告的提示于不顾,从2005年6月以来,原告从未修改过密码,致使网络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原告未修改密码的行为是造成此次存款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根据网上银行业务改版升级前的规定,同一人在两个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中一个银行申请了网上银行业务,只需同时知道另一银行的账号(卡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即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也就是说要想通过网上银行的手续转走另一账户的存款,该转账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知道被转账人的身份证号码;二、知道被转账存折的账号(卡号);三、知道被转账存折的密码。而在本案中,原告方不仅未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存折账号(卡号),而且亦未对应当修改的原始密码进行及时地修改,其行为为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作案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与存款被转走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对其损失应依法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编后: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上犯罪尤其是金融方面的盗窃犯罪因为盗窃者的高科技手段和花样百出的招数经常让人防不胜防。
郑某被网上黑客窃取巨款的遭遇,提醒我们大家,平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号(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不要轻易告诉他人。这其中 ,正确设立账户密码设置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市民开办网上银行时,网络监督部门人士介绍,第一,在开立账户之初,要及时更改原始密码。第二,设置密码一定不要太简单,要字母数字混合使用。不要使用与邮箱、生日等相同的密码。第三,定期更换账户密码。另外,现今还有很多黑客软件可造成密码失窃,网络用户应随时进行升级杀毒。用户还应定期查询账户,一旦发现账户数字有出入,应立即向银行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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